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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上诉人吴某某以上海申江北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资格,并因其拆迁开发致使上诉人居住受到影响为由,就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的沪计城(2003)X号《关于北外滩地区国际客运中心北侧地块实施土地前期开发的批复》(以下简称沪计城(2003)X号文)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诉人对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与沪计城(2003)X号文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对该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吴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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