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陈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1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