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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与被告颜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维建,长沙市X区广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易XX与被告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建、被告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易XX与被告颜XX自愿和好,被告颜XX遵照《保证书》的有关规定。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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