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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唐XX、黄XX等与嘉禾县XXX水轮泵管理站合伙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被罚款人嘉禾县XXX水轮泵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唐XX,该站站长。

本院在执行李XX、李XX、唐XX、黄XX等与嘉禾县XXX水轮泵管理站合伙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XXX水轮泵管理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嘉禾县油榨滩水轮泵管理站罚款x元,限在2011年3月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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