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王XX,女,(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执行李X、李XX、李XX与王X、王XX、王XX婚约财产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XX罚款3000元,限在2011年1月2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