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杜某某,别名杜某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丁新军,商丘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臧某乙。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臧某甲、杜某某不服商丘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臧某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甲、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某甲、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姜继亮
审判员丁旭
审判员庞万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