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甲,女,2009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邵某乙,男,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苏某,女,198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甲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