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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XXX·艾XX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XXX·艾XX,女。因本案于201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X·艾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XXX·艾XX、翻译阿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阿XXX·艾XX携带4小包毒品至本市X路X路处,将其中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XX(另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被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其余3小包毒品(经鉴定重0.28克,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XXX·艾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黄XX、胡XX、陆XX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以及被告人阿XXX·艾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X·艾XX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阿XXX·艾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XXX·艾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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