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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给付生活补助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本院在依法执行(2009)安民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补助费300元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限期给付朱某某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生活补助费4500元,被执行人谢某某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安民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9年至2010年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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