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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强奸201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X,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牧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讼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补充、侦查一次。

濮阳县人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牧某某携带菜刀窜至本村李X莲家,以从李家小卖铺买啤酒为由骗李X莲打开院门。后采用拿刀威胁、掐脖子等手段致李X莲脖颈、面部等多处受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牧某某,宣读了被告人牧某某供述,被害人李X莲陈述,证人高X阳、曹X菊、牧X芷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牧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牧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牧某某以购买啤酒为由,敲开本村李X莲家大门,闯入其家西屋内,手掐李X莲的颈部,致使李X莲颈部、面部多处划伤及皮肤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牧某某供述:2010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天我和俺村的高X城去徐镇集上卖稻子,在徐镇集上吃的饭,喝了一瓶白酒和两瓶啤酒,没过瘾就和高X城回我家每人喝了四瓶啤酒,还想喝就和高X城去俺村牧X林家的小卖部,每人喝了一瓶啤酒就各自回家了。我到家后感觉喝的不过瘾又给一个跑车的打电话,让他拉着我去四厂找朋友喝酒,打过电话后我就去了牧X林家拿酒,到牧X林家时他家大门锁着了,我就喊“老奶奶掂一提酒”牧X林的媳妇把门打开,然后我跟着她进入小卖部,到小卖部后我们都没有说话,牧X林的媳妇进小卖部后从冰箱里掂酒,她拿啤酒在我面前放时腿碰住我了,我就用左手掐住牧X林媳妇的脖子,朝她腿上跺了两、三脚,跺完之后我一推她就走了。从牧X林家出来我就坐上车去四厂了。我打牧X林的媳妇是因为我喝酒了,脾气不好,她碰住我了,我心里烦就打了她一顿。我去牧X林家时没有喝醉。我叫的司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平时好坐他的车,车牌我也没记住,他的电话在我手机上记着了,但手机丢了。我到四厂和我姐家李延民、李国民、X祥喝的酒,喝醉后我在我姐姐家睡觉了。我去牧X林家时没有拿凶器。

2、被害人李X莲陈述:2010年7月28日晚上大概11点多,当时我已经睡觉了,听到有人敲门,我家是开小卖部的,半夜里经常有人买烟酒等东西,我就起来打开门,是牧某某和高进城,牧某某就让我掂啤酒,他们两个就开始在我的小卖部内喝酒,喝了多长时间不清楚,每人喝了一瓶啤酒,喝酒后牧某某说没带钱一会儿给送来,然后就走了,他们走后我就锁上门睡觉了。大约到凌晨1时许,又听到敲门声就起来开门,还是牧某某,我问他“干啥”,他说“掂提啤酒”,我就领着他进了小卖部。牧某某进入后随当把小卖部门关上锁住了,右手从他身后拿出来一把菜刀,当时我很害怕,就一直对他说好话,我边说话边掰他的手,就这样挣扎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将他拿刀的手掰到一边了,我和他面对面,后就把小卖部的门打开,谁开的我记不清了,我两只手一直抓着他拿刀的手往外走,出来之后牧某某就让我去堂屋,走到我家东屋门口时我用尽全身力气给他夺刀,把刀夺下来后扔到我家西侧的菜地里了,就开始大声喊“杀人啦,救命啊”,我刚一喊他用两只手掐住我的脖子将我按倒地上,并用膝盖压住我的腹部,我就喊不出声了,他还用双手掐住我的脖子一直往地上碰我的头,我一直挣扎,用脚跺他,两只手也抓他,我把他跺开后看他的裤子提的低,就伸手抓住他的下体,我当时很使劲,他可能疼的受不了了,就说“老奶奶,好说好商量”,就将他的手放开了,他一放开我我就跑,出了俺家大门往俺家西边邻居跑,因为他家没大门,堂屋也不锁,我看着牧某某也跑出俺家大门没几步就不追我了,我边跑边喊“救命啊”,进到俺西边邻居高X阳家堂屋,直接跳到他们床上,说“牧某某要杀我”他们一开始不信,我就拉着高X阳去俺村“民”开的小卖部里,因为那里人多,等人多了我又回家找菜刀,结果没找到,应该被牧某某拿走了,因为我们去之前菜地已经有被踏过的痕迹,之后我就报警了。牧某某拿的菜刀是木头把,约10公分宽,20公分长,刀面还生锈了。

3、证人高X阳证言:昨天晚上我和媳妇在堂屋睡觉,我家堂屋没插,也没大门,半夜里李X莲跑了进来进门就喊“栓子要杀我”我就问她“栓子咋会杀你啊”李X莲说“栓子拿刀撵我,快去看看吧”我就出了门,路上没见人,接着李X莲从俺家出来拉着我让我帮他喊人,我和李X莲就去了高志民的门市,好多人正在打牌,李X莲给他们说“栓子拿刀要杀她”栓子他爹也在场,他爹不信,说这事他也管不了,让李X莲去派出所。随后李X莲和我、还有几个打牌的人去李X莲家了,在李X莲家和她家附近也没找到人,李X莲说栓子把刀扔到她家菜园子里了,我们就帮着找,但没有找到,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我就回家了。

4、证人曹X菊证言:我家和李X莲家是隔墙邻居,我家在她家西边住,今天早上5点多,我起床后在俺家院内拔草,在我家的东墙根处发现了一把菜刀,菜刀在草地上平放,刀把朝南,刀旁的一些青草被割断,我知道前两天俺村牧某某拿把菜刀回李X莲家了,李X莲说她当时夺过来刀往西扔了,案发后一直没找到,我发现这把刀应该就是牧某某的,于是我就捡起来给李X莲送去了。这把菜刀是圆木头把,刀上面都生锈了,宽约10公分,长约20公分。这把刀不是我家的,我也没有见有人拿刀来我家。这把菜刀放在我家墙根处应该有两、三天了,因为看刀旁边被割断的草的痕迹像是两、三天前被割断的,昨天夜里下雨了,刀割草的时间是下雨前,因为下雨前后割草的印不一样,一眼都能看出来。我的家和李X莲家的墙有一米多高。

5、证人牧X芷证言:昨天晚上12点多,我在俺村民开的小卖部里打牌,牧X林的媳妇李X莲和高X阳找我,李X莲说:我儿子牧某某拿着刀去她家杀她。之后我们几个都去李X莲家了。我昨天见李X莲时见她左脸有血,其他还有什么地方有伤我没注意。牧某某昨天晚上在外面喝酒,从知道李X莲的事后一直找他,一直到现在没见他,昨天晚上牧某某没有在家睡觉,他平时都是在家睡。我家有一个菜刀,是木头把的铁刀,都生锈了,刀宽约10公分,长约20公分。昨天晚上我从李X莲家回家后就睡了,大约两、三点时李X莲和俺村的几个人回我家厨房找我家的菜刀了,没有找到。

6、证人高X成证言:昨天下午我和栓子在徐镇集卖完麦子后就回栓子家喝酒了,每人喝了四瓶啤酒,喝酒后我们两个在高X民的店里看了会麻将,栓子又吵着要喝酒,栓子嫌高X民的小卖部吵吵,拉着我去俺村李X莲的小卖部了,我们把李X莲小卖部的门喊开,我俩在她门市上一人喝一瓶啤酒,喝过我们就走了,我就回家了,以后的事我不清楚了。昨天晚上和栓子喝酒时,他没有什么异常。

综合证据有濮阳县公安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等证据。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牧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无故致人多处划伤,皮肤擦伤,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牧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牧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О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鲁X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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