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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温某某因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吴某某于2008年11月27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双方离婚。2、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合理分割。滑县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温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审理过程中,温某某对被上诉人吴某某的诉请提有异议,并提供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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