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黄某丙、张某某、林某丁、黄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