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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长葛市X路X街交叉口,卖给燕盘根(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一包0.2克,获利100元。

2、201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长葛市X街西段,卖给吕丙戌(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一包0.2克,获利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燕XX、吕XX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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