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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

被告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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