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某乙以安平扬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资兴汤市35KV变电站工程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凌云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