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法规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圆方物业公司承接了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的保洁工作,同年赵某某到该公司工作,负责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的室外保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4日6时20分左右,赵某某在油田总医院南门过人行横道时被机动车撞伤。2009年3月9日,原告向濮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赵某某、圆方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3月11日,濮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3月13日,赵某某到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审认为,赵某某到圆方物业公司工作,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赵某某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服,赵某某服从圆方物业公司的管理;从圆方物业公司领取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赵某某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圆方物业公司辩称赵某某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但从赵某某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工作服可以证实,赵某某一直为圆方物业公司工作。圆方物业公司又辩称,因赵某某年龄已超过55岁的退休年龄,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雇佣关系。原审认为,赵某某服从圆方物业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圆方物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从事的劳动是圆方物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即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圆方物业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圆方物业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赵某某已年满59周岁,超过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女职工55周岁退休的年龄,双方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赵某某承担。

赵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59周岁。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本条规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即自行终止。本条明确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然条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后,即使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也不会再恢复劳动关系。赵某某在圆方物业公司参加工作期间,已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圆方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圆方物业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某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