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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略),现居炎陵县X镇X路X号发电小区X栋X单元X室。

被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段某甲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法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伯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段某甲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段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孟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孟某某自愿全部负担段某的生活费、教育费至段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段某甲对双方婚生子段某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

四、在婚生子段某未成年以前,原告孟某某不得更改段某的姓名;

五、原、被告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孟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伯成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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