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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价值x元的金项链一条或赔偿经济损失x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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