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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0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荥阳市X镇X村黄某滩采伐杨树210棵,立木蓄积为17.682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证明、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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