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交通肇事于2011年2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3月8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某于2011年2月15日晚约9时许,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自首,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晚约9时许,被告人古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唐河县X路自南向西行驶至环卫处附近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致使所驾车辆将在路上行走的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居委会居民魏××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古某即驾驶该车将魏××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确认人已死亡。被告人古某随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经唐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魏××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2月23日,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古某负此事的全部责任;魏××无责任。
2011年3月7日,被告人古某之妻鞠××与被害人魏××之妻代××、儿子魏一×、女儿魏二×、魏三×、魏四×达成赔偿协议,由古某一次性赔偿代××及其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古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在开庭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鞠××、魏一×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收据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古某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古某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投案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在其亲属配合下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新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