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李某某,河南文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柯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柯某某与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朱根成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存在争议,应进一步查证。2、双方当事人对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煤炭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柯某某提供了新证据即对煤炭的检验报告。双方当事人对煤炭的检验过程及报告结论存在争议,该检验报告能否采用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