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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x诉被告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原告叶xx诉被告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益颢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诉称,2007年7月,原告发现自家厨房的壁橱内顶有严重渗水现象,即电话告知被告,几天后,被告到场察看情况并口头承诺保证予以修复,时隔两年,被告不但没修,反而渗水甚为严重,被告家的水通过原告隔壁X室卫生间渗漏至原告家厨房壁橱顶内,墙面起壳,从户外引进的线路受损、三夹板受潮发霉。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拖。2009年11月26日,原告请求浦东xx物业公司第二管理处沈经理上门实地察看,其确认系原告X室卫生间年久失修所致,并在现场电话告知被告尽快修复,以减少楼下损失。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家中漏水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房屋维修大约需要一个月时间,维修费用需要人民币2,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据此,起诉要求被告解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卫生间的漏水问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800元(其中一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1,600元、维修费用2,200元)。

被告丁xx辩称,2007年7月,原告房屋尚在装修,原告打电话让被告看的是厨房南面的情况,而非北面的壁橱。如果被告家漏水到X室再渗漏到原告家中应当会有痕迹,故被告认为原告厨房间的壁橱发霉与被告无关,对于原告主张修复需要一个月时间以及修复费用2,200元不予认可,被告察看现场后认为修复费用至多10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室、X室业主。2007年7月,原告房屋装修时,发现其厨房有渗水迹象,即通知被告上门察看,被告口头承诺予以修复,但未予修复。2009年,原告发现渗水现象越发严重,遂请求上海xx物业公司第二管理处上门察看,该处沈经理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X室卫生间渗水严重,引到X室,原因是X室卫生间地面及下水管道的失修引起,应由X室自行负责解决。因被告未修复,原告遂于2009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室业主华xx与原告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案号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该案审理中,被告提出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故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又撤回鉴定申请。本案恢复审理后,询问被告是否再需申请鉴定,其表示不申请。诉讼过程中,本院到原、被告及X室业主家中勘查现场,发现原告厨房与X室卫生间合墙,原告厨房入口处靠顶部约1平方米三合板有霉斑,三合板移除后内部墙面及入户线路均未见霉变,墙面也未见受潮,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本院勘查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因被告卫生间地面及下水管道失修造成楼下X室卫生间渗水并漏至原告厨房,致使原告厨房入口处约1平方米的三合板受潮霉变,该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情况说明、本院勘查笔录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不认可原告财物受损系其家中漏水所致,但审理中也不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房屋漏水部位加以修复,并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

二、被告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xx因厨房受损所需修复费用人民币300元;

三、驳回原告叶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颢颖

书记员楼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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