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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陈某甲、陈某鹏等与黄某戊、黄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1999-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霞民监字第05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霞民监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乙

原告陈某丙

原告陈某丁

被告黄某戊

被告黄某己

原告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诉被告黄某戊、黄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8)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宁德分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某天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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