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霞民监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乙
原告陈某丙
原告陈某丁
被告黄某戊
被告黄某己
原告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诉被告黄某戊、黄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8)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宁德分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某天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