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陈某乙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0)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陈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钟某某、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乙祖上本系一家人,住在湖南省桂东县。。。。。。老屋,老屋是解放前兴建。下石下老屋除老屋外,还有晒坪、牛栏、厕所等附属建筑。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屋被后辈分家所有,牛栏、厕所也已分开,但晒坪一直共同使用,只是明确了各户的所占面积份额(陈某甲23,陈某乙、陈某丙共有43)及大概方位,没明确准确界址。该老屋场在分到后辈各户以后,有多户人家在相应位置份额的晒坪上堆放“牛栏粪”,春耕时即清走,用作家肥。该习惯已沿袭几十年时间。现在,大部分老屋已墙倒归土,大部分住户已另址新建新居。陈某甲在其继承上辈的老屋地基上于2000年拆旧翻新。陈某乙则是另址新建新居,但其牛栏一直未另外兴建,其牛栏中产生的“牛栏粪”也一直还是堆放在其相应位置份额的晒坪上,陈某乙在堆放“牛栏粪”以后,采取了以塑料薄膜覆盖的方式封存,用以防止污染他人的生产、生活。现陈某甲以陈某乙堆放的“牛栏粪”对其生活造成污染侵害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乙立即清除妨碍陈某甲正常生活的牛栏粪堆,赔偿清除牛粪恢复正常生活环境费用500元,治疗疾病费用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