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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上网追逃,于2010年11月16日被衡阳铁路公安处郴州西站派出所查获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系被告人邓文生亲友。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邓××得知其外甥邓××因殴打他人被嘉禾县公安局普满派出所行政拘留后,遂与本村村民邓××(已判刑)等十余人乘一辆五菱面的汽车来到普满派出所。邓××等人在派出所一楼值班室见到值班人员曾××、廖××利,立即提出要求释放邓××。在二楼值班的派出所副所长周××闻讯下楼,对邓××等人做解释工作。邓××见要求得不到满足,遂叫嚣将周应胜带到邓家村并抓住周应胜往外拖,被告人邓××与其他村民上前协助,因周××极力反抗,邓××等人便对周××推打。曾××、廖××见状急忙上前劝解,周××趁机跑进值班室并将铁门锁上。邓××转而提出将曾××、廖××带回邓家村。曾××、廖××不敢反抗,随邓××等人上车到了邓家村。后经有关部门多方努力,当晚24时许,曾××、廖××才被接回。

另查明,案发后邓××赔偿了周××医疗费等损失2000元,被告人邓××取得了周××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嘉禾县公安局电话报警记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嘉公(普)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合同书、普满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衡阳铁路公安处郴州西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嘉禾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意见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郴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曾××、廖××、李××、李××、邓××、雷××、雷××、雷××、雷××的证言、现场照片、嘉禾县公安局嘉公法字(2008)第X号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为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与本村X村民到嘉禾县公安局普满派出所围攻、殴打公安民警,并将两名值班人员强行带至桂阳县X乡X村,致使嘉禾县公安局普满派出所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积极参与,属积极参加者。案发后,被告人邓××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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