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某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41岁。
被告李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库某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库某某诉称,2007年期间,被告李某陆续到原告处制作封面,共计欠款x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x元。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原告为其印制的印刷品均显示印刷者为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且原告在诉讼中亦明确其与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系委托关系,并以河南新丰印刷有限公司名义为被告印制印刷品。据此,原告所实施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库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宇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武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