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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某某诉南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近德固派出所(略)。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南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许广慧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代理审判员杨庆祝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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