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土产杂品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王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市土产杂品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良和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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