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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张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周某甲之子。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运志,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景涛、周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运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因承包原告分给其儿子的土地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二被告情绪激动,抓住原告就打,直至把原告打倒在地,此后被告仍不罢休,又与原告妻子吵骂,后120救护车赶到把原告拉走抢救,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崔桥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了处理,二被告却不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为此,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辩称:双方发生纠纷、打架是事实,但王某某未打原告,要求原告赔偿土地损失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原告周某甲夫妻二人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张某某原告“不要脸”,后原告与其理论时发生口角,张某某将原告周某甲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1728.60元,鉴定费150元,打印费30元,照相费30元,120急救车费40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法医鉴定等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被告张某某耕种原告儿子的土地而发生口角,被告张某某将原告打伤,被告对该纠纷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与被告发生吵骂,也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被告主张的损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周某甲医疗费1728.60元,鉴定费150元,打印费30元,照相费30元,120急救车费40元,误工费160元(住院8天,每天按20元计算),护理费160元(住院8天,每天按20元计算)的80%计款1838.88元。

二、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40元(被告承担部分先由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审判员顾孝勇

代审员周某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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