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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蒋某某、彭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蒋某某,男,约50岁。

被告彭某某,又名彭X,女,约50岁,汉族,滑县X乡X村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彭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之女蒋XX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李XX。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0年8月20日经滑县法院调解离婚,女儿李XX由蒋XX抚养,原告支付抚育费3000元。2010年9月份,蒋XX去世,李XX现随被告方生活,因女儿李XX年龄尚小,结合被告的年龄及家庭等实际情况,李XX跟随被告生活明显不利于成长。同时,原告作为李XX的第一法定监护人,对李XX具有法定的监护权,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让原告看护女儿李XX,不让李XX跟随原告生活,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女儿李XX的抚养监护,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将女儿李XX交给原告抚养,并不得影响和干扰原告对女儿李XX行使监护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给付的抚养费3000元。

被告蒋某某、彭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事实,他根本没给抚养费,原告没有抚养权,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二被告之女蒋XX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XX。2010年8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之女蒋XX经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李XX由蒋XX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2010年9月14日,蒋XX因病去世,原告与蒋XX之女李XX现在由二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返还抚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蒋XX在新乡医学院一附院的住院病历一份、瓦岗寨乡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本案中,蒋XX已经去世,则原告李某某就成了他与蒋XX之女李XX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二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对其女儿行使监护权,因此,对原告要求对其女儿李XX行使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退还抚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其女儿李XX行使监护权,被告蒋某某、彭某某不得影响和干扰原告李某某对其女儿李XX行使监护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政凯

审判员曹明乐

审判员刘定伟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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