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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9年开始,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寰。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陈某寰随原告彭某共同生活,小孩抚养费原告彭某自愿承担。被告陈某甲对小孩享有探望权,探望方式为寒暑假各探望一次。

三、原、被告现存于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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