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摩托车沿苗太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刘营路段时,将行人梁XX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尤某某驾车逃逸,当其行至茴村X路段时,又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杨X撞致轻伤再次逃逸,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永城市X乡法律服务所调解,被告人尤某某赔偿被害人梁XX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被害人杨X经济损失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协议书、收款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梁一X、张XX、王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和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