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女,生于198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襄城县X路东段“易万家家电”店内盗窃吴XX的手包一个,内有现金2900元、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卡三张。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樊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高XX的证言、被盗物品照片、襄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存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樊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应予支持。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军义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