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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某某与王某某、西安市阎良区城乡综合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西安市铁某局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铁某局退休职工,住(略)-X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X乡综合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铁某某与王某某、西安市X乡综合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08)阎民初字第X号、(2010)西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标的x.47元,西安市X乡综合建设开发公司一次性履行案款x.47元,铁某某自愿放弃案款6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的案件诉讼费5000元,则以王某某存放在阎良区铁某南院小区X号楼地下室(2)房内的所存地板砖及防盗门一个抵偿案款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阎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白凌河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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