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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赡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农村X村民,住(略),系原告之女。

刘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姚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姚某某应给付申请人2009年8月15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赡养费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阎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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