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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某某与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曾用名宋X),女。

上诉人李某某、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持有五十年代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证上所载房屋按当时政策被私改成公房,后滑县房产管理局分别与原、被告达成协议,滑县房产管理局均将双方被私改公房的部分房产转让给原、被告,由于房屋翻建、改建、道路加宽等原因,原、被告双方房产的边界无法查清,应当先由行政部门确权。且本案系私改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久远,情况比较复杂,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不属民法的调整范围。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申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李某某、申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裁定结果错误;本案程序违法,足以影响裁判结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的诉请。被上诉人宋某某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裁定结果正确,程序合法,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由,进行了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持有一九五0年十月由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证上所载房屋于一九五八年按当时政策均被私改为公房,后滑县房产管理局虽分别与原、被告达成协议,滑县房产管理局均将双方被私改公房的部分房产转让给原、被告,但由于房屋翻建、改建、道呼扩宽等原因,致原、被告双方的房产界限不清,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确权处理。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据此以二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超英

审判员李某训

代理审判员王书卿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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