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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崔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职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男,28岁,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被告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尉氏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尉氏县,经常居住地亦不在光山,故被告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生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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