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任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任某某要求的婚前财产x元及婚后共同财产x元,原告均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闹,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儿现年4岁半,年龄较小,现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被告任某某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存款x元和双方共同承担债务x元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返还其婚前财产x元,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共同财产x元,因被告所要求的x元是其工资收入,已经用于家庭正常支出,故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贾某某抚养,被告任某某从判决生效次日开始至18周岁止,每月5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350元;三、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100元,被告任某某负担100元。

宣判后,任某某不服上诉称,贾某某在原审起诉状中所诉不属实,其与贾某某婚前彼此了解充分,婚后恩爱有佳,夫妻生活美满,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错误。二审应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判决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贾某某辩称,上诉人任某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经常不回家,在外喝酒、打牌,多次劝说仍不改正,且二人已分居将近两年。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任某某上诉称与贾某某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贾某某坚持离婚,夫妻和好已不可能,故任某某不予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小波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