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71年。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1994年4月24日,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于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X,现年12岁,因双方相识时间短,致双方婚后经常生气吵闹,女儿王X2岁时,被告王某某不辞而别外出打工,至今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女儿王X由原告薛某某抚养。

被告王某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薛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薛某某的身份;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套,证明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家庭成员关系;3、结婚证2份,证明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4、禹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王某某长年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薛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4年4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X。因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婚前相识时间短,致双方婚后经常生气、吵闹。1999年,王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虽经人介绍相识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合法夫妻关系。但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生气、吵架。1999年,被告王某某外出打工已有五年时间,杳无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被告王某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薛某某感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不利,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女儿王X暂由原告薛某某抚养为宜,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原告薛某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女儿王X由原告薛某某抚养,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告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冬涛

审判员:李子奇

人民陪审员:陈培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杜冠伟(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