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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郴刑二终字第35号黄某乙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郴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0)桂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提出因不能劝服同案犯自首,无法有立功表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某乙(原审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没有异议。上诉人黄某乙在二审诉讼期间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0)桂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段贤礼

代理审判员胡吉恒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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