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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中法民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

被执行人熊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永冷证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周某某、龚某某与熊某某借款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到位履行款人民币280万元。本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依法组织本案双方及其他债权人召开执行此款分配听证会,申请人周某某、龚某某签字同意分得履行款人民币30.8805万元,现已执行分配完毕。二○一○年九月十九日,申请人周某某、龚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永冷证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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