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永中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与永州市第三中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二○一○年五月十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永中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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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