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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典当行工作,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丁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保险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X室,现住地上海市杨浦区X室。

原告陈XX诉被告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丁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婚后双方虽有小吵,但夫妻关系较好。2009年1月13日,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竟撇下7个月的女儿,离家七日未归,致女儿强制断奶。2010年春节后,被告跳槽至保险公司工作。自此,被告以工作及读书为由,常深夜回家。特别是4、5月间,数日彻夜不归,其自称在娘家过夜。5月16日,原告得知被告未在其娘家过夜,两天去向不明,当晚即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因被告反悔而未果。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丁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很好。2009年1月13日,被告被原告锁在门外,无奈回娘家,女儿断奶系事前决定,非因被告离家所致。2010年3月起,被告参加专升本学习,每周上课三晚;又因工作地点随工作调动而变动和母亲身体不佳,有时确会回娘家居住,但原告对此并不信任。5月16日,原告提出离婚,但被告未同意。现原告所述之情况并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自行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陈XX。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较好,后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5月间,被告因故多次未按时回家,遂引起原告不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7黄某x号《结婚证》、陈XX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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