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民执字第18-X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省炳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朱某某与炳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经双方协商,于2009年12月6日自愿签订抵债还债协议,朱某某已按协议内容处理完毕。本院依法裁定将抵偿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或朱某某指定的永州中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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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