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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中民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民执字第18-X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省炳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朱某某与炳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经双方协商,于2009年12月6日自愿签订抵债还债协议,朱某某已按协议内容处理完毕。本院依法裁定将抵偿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或朱某某指定的永州中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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