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豫x号轿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0KM+700M处时,与同方向饮酒后骑电动车的王xx发生相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王xx的豫x号美亚轿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0KM+700M处时,因相对方向灯光较强,被告人马某某轿车的前部撞到了同方向饮酒后的王xx所骑的电动车的尾部,造成王xx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辉公交认字[2010]第T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到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一份,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持有A2型驾驶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所驾豫x号小型美亚轿车的所有人为王xx。4、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辉公交认字[2010]第T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9万元,王xx家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一切责任。6、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王xx的送检血液中乙醇检测为31.08mg/x。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本案的肇事现场。8、(略)公安局辉公刑技法字[2010]第X号尸体检验记录,证实王xx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9、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是豫x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2010年11月6日,本村的马某某将其轿车借走了。10、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供述了2010年11月6日21时许,其持A2型驾驶证驾驶王xx的豫x号白色小轿车从冀屯乡X村去辉县市玩,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云门镇X村东处时,由东向西过来一辆大车,灯光晃了自己的眼睛一下,其听到咚的一声,感觉车碰到什么东西了,自己没有在现场停车,而是在离现场有五、六百米远的地方将车停了下来。由于当时比较害怕,没有下车,在车里呆了四、五分钟后就开车走了,顺着原路X村后,将车停在了本村老大队院内。2010年11月7日,其到交警大队投案了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本院查明之事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现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居芳

审判员周智霞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范宇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