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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XX,女,(.....个人信息略)。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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