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XX,女,(.....个人信息略)。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