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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与赵某某、张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乙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丙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武英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

上诉人徐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张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承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张罡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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