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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峰,河南黄某(略)事物所(略)。

委托代理人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光河(略)事务所(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某诉,同日本院某定立案受理,于2010年11月5日向被告李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院某某,谢峰,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星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2月12日建立恋爱关系,此后按女方要求和农村习惯共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后因结婚时间产生分歧,原被告无法继续处对象,通过媒人协调彩礼款的事未果,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李某庭审中辩称:一、原被告确于2009年腊月见的面,但并未继续往下发展,建立恋爱关系;二、被告从未要求过,原告也从未给过被告任何彩礼款,原告起诉我这事,是因为原告母亲把我弟弟的媒给打散了。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某纳案件争执焦点为:一、被告李某是否接受原告赵某某彩礼款x元,是否应予返还。

针对上述争执焦点,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某供的证据有:1、王ⅹⅹ庭审证言;2、陈一ⅹ庭审证言;3、赵某ⅹ庭审证言;4、赵某ⅹ庭审证言;5、调查赵某ⅹ笔录;6、调查陈一ⅹ笔录;7、调查王ⅹⅹ笔录;8、调查陈二ⅹ笔录;9、调查赵某ⅹ笔录。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某交证据。本院某职权于2010年11月5日调查李ⅹⅹ笔录一份。

经庭审,被告李某认为,原告证人王ⅹⅹ系原告五婶,证人陈ⅹⅹ系原告四婶,证人陈二ⅹ系原告二奶奶,证人赵某ⅹ等均与原告有亲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调查人赵某ⅹ陈二ⅹ未出庭接受质询,证人均未亲见“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经质证,本院某为,原告证人虽均系原告亲戚,但其所述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的事实,且符合农村习俗;证据5、6,证人虽未出庭作证,但其内容与原告其它证据亦能相互印证,故原告9份证据,本院某查李ⅹⅹ笔录,均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本院某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封丘县X乡X村民,2009年农历十二月上旬经本村李某田介绍相识,腊月十二正式见面,见面当天,原告父母及亲属给被告见面礼1600元,原告赵某某给付被告见面礼x元,买电动车钱2000元。礼品若干箱,2010年正月十二,原告赵某某给付被告开口礼2000元,同年农历六月,原被告开始协调返还彩礼款,未果,原告赵某某起诉来院。

本院某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之间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被告李某共接受原告赵某某彩礼款x元,数额较大,且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被告李某应适当返还,原告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礼品若干箱属赠予,可不予返还。对原告赵某某主张的2010年正月初二给付被告的现金400元,五月初九给被告的现金600元,因其未提供有力证据,被告又不认可,本院某予认定。对被告李某关于仅与原告赵某某见过面,未收受赵某某彩礼的辩解,本院某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某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某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赵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李某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范伟霖

审判员王梦钦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刘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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