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X路。
被告罗XX,男,约59岁,汉族,嘉禾县人,县委能源办离休干部,住嘉禾县环保局。
原告彭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XX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