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到本村村民申XX家中,趁申XX家中无人之机将申XX柜子内现金600元盗走。
2、2010年12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席某某翻墙跳入本村村民席XX家中,将席XX家喂养的10只兔子盗走,该十只兔子价值约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XX、席XX的陈述;证人李XX、申XX、刘XX、李一X、卢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两次入户盗窃,其中一次发生在夜间,并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任长瑞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学继